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典型案例——
某医院安装一套直视人流系统设备,设备专家要求该医院安排1~2例人流手术进行现场教学。同时,某媒体应邀对本次培训进行采访报道。
该医院通知患者时某到院接受人流手术。术前,该医院未将现场教学的事情告知时某。术中,设备专家、媒体工作人员等未经时某同意进入手术室,观看了时某的人流手术。期间,时某丈夫王某某多次交涉表示反对,未果。
事后,时某以该医院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该医院自愿补偿时某精神损失费15000元,并向时某赔礼道歉。另案,时某将媒体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媒体赔偿时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某到该医院进行人流手术,其个人信息、手术过程等均属于其私有领域。除了医院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在没有得到时某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手术室的行为,侵害了时某的隐私权。
展开剩余55%(案例选自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032、1033、1226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医师法第23条,护士条例第18条。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管仲瑶
校对:杨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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